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1号
罪犯郭晓伟,性别男,1977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因犯合同诈骗罪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现在通辽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晓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3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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