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2号
罪犯石磊,性别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经突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2034年7月23日止,现在乌兰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乌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兴安盟人民医院于2026年3月28日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石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3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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