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3号
罪犯王生元,性别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现在鄂尔多斯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分别于2026年3月23日和4月1日两次下达《病(危)重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生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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