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4号
罪犯于霞,性别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6月7日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分别于2026年4月1日、4月4日两次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