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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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7:04: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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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4

罪犯于霞,性别1973919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五原县人民法院201752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67日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3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201126日起至202672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分别于202641日、44日两次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4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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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4号

2026-04-14 17:53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4号罪犯于霞,性别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6月7日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分别于2026年4月1日、4月4日两次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4

罪犯于霞,性别1973919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五原县人民法院201752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67日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3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201126日起至202672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分别于202641日、44日两次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4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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