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6号
罪犯郭言龙,性别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94717元继续予以追缴,依法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33年12月3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心医院于2026年4月17日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言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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