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7号
罪犯霍喜奎,性别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4月21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分别于2026年4月21日、22日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霍喜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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