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9号
罪犯李满,性别男,193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31年3月28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病情危重,短期内有死亡风险。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5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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