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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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09:05: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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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9

罪犯李满,性别1938820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727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829日起至2031328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严重疾病病情危重短期内有死亡风险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5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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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9号

2026-05-18 09:37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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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9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9号罪犯李满,性别男,193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31年3月28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病情危重,短期内有死亡风险。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5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19

罪犯李满,性别1938820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727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829日起至2031328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严重疾病病情危重短期内有死亡风险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5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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