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1号
罪犯张坤,性别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杀人罪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99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现在保安沼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保安沼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6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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