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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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8:06: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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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2

罪犯翟宝军,性别1965510日出生,族,居住地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响水沟村19号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31221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23523日起至20281122日止,现在锡林浩特监狱服刑严重疾病锡林浩特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翟宝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6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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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2号

2026-06-17 18:23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2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2号罪犯翟宝军,性别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响水沟村19号。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经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现在锡林浩特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锡林浩特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翟宝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6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2

罪犯翟宝军,性别1965510日出生,族,居住地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响水沟村19号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31221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23523日起至20281122日止,现在锡林浩特监狱服刑严重疾病锡林浩特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翟宝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6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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