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2号
罪犯翟宝军,性别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响水沟村19号。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经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现在锡林浩特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锡林浩特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翟宝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6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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