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7号
罪犯王水付,性别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32年5月2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水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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