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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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4 12:07: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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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7

罪犯王水付,性别19661121日出生,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417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624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530日起至203252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服刑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水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7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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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7号

2026-07-14 12:03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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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7号罪犯王水付,性别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32年5月2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水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7

罪犯王水付,性别19661121日出生,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417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624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530日起至203252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服刑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水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7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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