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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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9 15:07: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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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8

罪犯富建华,性别19671013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56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0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15判决维持定罪撤销量刑判处富建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退赔150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71日起至20306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富建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7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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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8号

2026-07-29 15:29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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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8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8号罪犯富建华,性别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因犯合同诈骗罪,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0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判决维持定罪,撤销量刑,判处富建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退赔150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富建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8

罪犯富建华,性别19671013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56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0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15判决维持定罪撤销量刑判处富建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退赔150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71日起至20306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富建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7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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