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8号
罪犯富建华,性别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因犯合同诈骗罪,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0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判决维持定罪,撤销量刑,判处富建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退赔150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富建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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