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1号
罪犯胡常波,性别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546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常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8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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