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2号
罪犯史庆龙,性别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高利转贷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9月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史庆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8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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