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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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0:08: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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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2

罪犯史庆龙,性别1963113日出生,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高利转贷罪,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177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830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101日起至20309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史庆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8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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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2号

2026-08-20 10:09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2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2号罪犯史庆龙,性别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高利转贷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9月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史庆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8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2

罪犯史庆龙,性别1963113日出生,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高利转贷罪,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177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830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101日起至20309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史庆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8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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