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9号
罪犯李世铃,性别男,194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判决撤销量刑和附加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世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8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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