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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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0:08: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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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9

罪犯李世铃,性别194132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22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1126判决撤销量刑和附加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1221日起至2028122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世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8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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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9号

2026-08-20 10:10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9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9号罪犯李世铃,性别男,194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判决撤销量刑和附加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世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8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29

罪犯李世铃,性别194132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22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1126判决撤销量刑和附加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1221日起至2028122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世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8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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