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0号
───
2026-08-20 10:08: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0

罪犯张金柱,性别19501112日出生,因犯诈骗罪,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231213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36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531日起至20355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金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8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813


长者专区 老人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0号

2026-08-20 10:11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0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0号罪犯张金柱,性别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35年5月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金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8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0

罪犯张金柱,性别19501112日出生,因犯诈骗罪,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231213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36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531日起至20355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金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8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