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0号
罪犯张金柱,性别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35年5月3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金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8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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