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4号
罪犯班永生,性别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6年8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26日止,现在巴彦淖尔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班永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9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9月17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