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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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2 15:09: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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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5

罪犯姜升怀,性别19681130日出生,因犯敲诈勒索罪,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2321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7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729日起至202772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姜升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9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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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5号

2026-09-22 15:01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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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5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5号罪犯姜升怀,性别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因犯敲诈勒索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7月2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姜升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9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9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5

罪犯姜升怀,性别19681130日出生,因犯敲诈勒索罪,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2321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7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729日起至202772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姜升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9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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