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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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0 11:10:00      来源: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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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7号

罪犯何春霆,性别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0日止,现在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春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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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7号

2026-10-20 11:23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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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7号罪犯何春霆,性别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0日止,现在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春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10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内狱刑执字第37号

罪犯何春霆,性别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0日止,现在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因严重疾病,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春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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