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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公告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情况公示,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情况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要求,现对以下监狱提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自2026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止),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提请单位罪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罪名原判刑期及刑期变动暂予监外执行事由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果1呼和浩特第二监狱顾学明男1968年1月8日诈骗罪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变动:无保外就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对以上案件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向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提出意见。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科尔沁快速路与敕勒川大街交汇口路北(邮编:010000)联系电话:0471-2395198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3号罪犯陈玉山,性别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8年5月11日止,现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于2026年1月21日下达《危重病人报告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玉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情况公示,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情况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要求,现对以下监狱提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自2026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提请单位罪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罪名原判刑期及刑期变动暂予监外执行事由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果1巴彦淖尔监狱樊兵男1975年11月26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变动:无保外就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对以上案件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向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提出意见。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科尔沁快速路与敕勒川大街交汇口路北(邮编:010000)联系电话:0471-2395198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情况公示,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情况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要求,现对以下监狱提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自2026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提请单位罪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罪名原判刑期及刑期变动暂予监外执行事由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果1包头监狱张建军男1979年1月10日合同诈骗罪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变动:无保外就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对以上案件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向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提出意见。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科尔沁快速路与敕勒川大街交汇口路北(邮编:010000)联系电话:0471-2395198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2号罪犯郭玉章,性别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杀人罪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25年10月13日起至2047年10月12日止,现在乌塔其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兴安盟人民医院于2026年1月15日下达《病危通知书》。乌塔其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玉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6)内狱刑执字第1号罪犯陈生,性别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因犯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虚假诉讼罪经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39年4月1日止,现在赤峰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赤峰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情况公示,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情况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要求,现对以下监狱提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自2026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提请单位罪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罪名原判刑期及刑期变动暂予监外执行事由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果1赤峰监狱陈生男1961年7月24日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虚假诉讼罪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变动:无保外就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对以上案件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向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提出意见。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科尔沁快速路与敕勒川大街交汇口路北(邮编:010000)联系电话:0471-2395198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4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44号罪犯韩继云,性别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经杭锦旗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5年1月8日起至2033年3月28日止,现在伊金霍洛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伊金霍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韩继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情况公示,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情况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3〕24号)要求,现对以下监狱提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公示(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提请单位罪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罪名原判刑期及刑期变动暂予监外执行事由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果1伊金霍洛监狱韩继云男1971年5月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变动:无保外就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对以上案件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向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提出意见。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科尔沁快速路与敕勒川大街交汇口路北(邮编:010000)联系电话:0471-2395198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4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内狱刑执字第43号罪犯辛文礼,性别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48800元。因另案犯诈骗罪经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700元。刑期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2033年5月23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民医院分别于2025年11月1日、2日下达《病危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辛文礼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