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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监狱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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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00:04:00      来源: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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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将全区监狱系统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依照法律规定达到合理合法的要求,厘清信访与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经对监狱工作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分类梳理,现列出如下监狱机关法定途径解决信访诉求清单:

一、调解类信访事项

(一)当事人之间发生民间纠纷,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说服、疏导,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因除名、辞退等发生的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申请国家赔偿类

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人事争议申诉类

(一)监狱系统内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退或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情形。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二)监狱系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理决定不服。引导其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四、向检察机关提出

(一)罪犯对监狱的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提请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二)罪犯在服刑期间因病死亡,罪犯近亲属对监狱作出的调查结论有疑议的。

法律依据:《监狱法》、《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

五、向监狱的上级机关提出

罪犯因工负伤,对监狱作出的其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法律依据: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

六、检举控告类

(一)罪犯及其近亲属反映监狱人民警察有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为其谋取私利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监狱机关反映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

(二)反映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存在问题,举报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三)反映监狱机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规党纪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问题。

党内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七、信息公开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监狱机关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的政府信息。

2. 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对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引导其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