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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内狱刑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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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00:05:00      来源: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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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冯荣,性别1964527日出生,族,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44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419日起至202010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冯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4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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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内狱刑执字第16号

2019-05-14 00:00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内狱刑执字第16号,
  罪犯冯荣,性别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冯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罪犯冯荣,性别1964527日出生,族,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44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419日起至202010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冯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4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