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东,性别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31年3月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目前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1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