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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内狱刑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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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11:11: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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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树山,性别194587日出生,族,因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523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3530日起至20307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树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11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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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内狱刑执字第3号

2021-11-16 11:35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内狱刑执字第3号,
  罪犯张树山,性别男,194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因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树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 11月 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张树山,性别194587日出生,族,因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523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3530日起至20307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 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树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11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