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18号
罪犯王忠峰,性别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因挪用公款罪,2014年7月1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以(2014)左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忠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2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