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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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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2 09:03: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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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0号

罪犯赵立军,性别195976日出生,族。因诈骗罪,201411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以(2014)集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39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乌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1025日起至20251024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202431日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立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3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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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0号

2024-03-02 09:55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0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0号罪犯赵立军,性别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因诈骗罪,2014年11月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以(2014)集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39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乌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2024年3月1日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立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0号

罪犯赵立军,性别195976日出生,族。因诈骗罪,201411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以(2014)集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39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乌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1025日起至20251024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202431日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立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3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