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0号
罪犯赵立军,性别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因诈骗罪,2014年11月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以(2014)集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39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乌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2024年3月1日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立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