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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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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08:03: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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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1号

罪犯姬廷滨,性别19561023日出生,族。因合同诈骗罪,202212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以(2022)内01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930日起至202792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姬廷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3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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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1号

2024-03-11 08:15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1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1号罪犯姬廷滨,性别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因合同诈骗罪,2022年12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以(2022)内01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姬廷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1号

罪犯姬廷滨,性别19561023日出生,族。因合同诈骗罪,202212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以(2022)内01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930日起至202792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姬廷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3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