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1号
罪犯姬廷滨,性别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因合同诈骗罪,2022年12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以(2022)内01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姬廷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