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2号
罪犯罗杏春,性别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因诈骗罪,2016年6月1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以(2015)土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内02刑终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
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杏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