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3号
罪犯付四女,性别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因贩卖、制造毒品罪,2021年5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内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1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内刑终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8刑初16号对付四女的定罪、量刑及罚金部分。刑期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付四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