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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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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3: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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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3号

罪犯付四女,性别195928日出生,族。因贩卖、制造毒品罪,20215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内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61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内刑终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8刑初16号对付四女的定罪、量刑及罚金部分。刑期自2023518日起至2024517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付四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3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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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3号

2024-03-19 10:50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3号罪犯付四女,性别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因贩卖、制造毒品罪,2021年5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内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1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内刑终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8刑初16号对付四女的定罪、量刑及罚金部分。刑期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付四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3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3号

罪犯付四女,性别195928日出生,族。因贩卖、制造毒品罪,20215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内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61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内刑终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8刑初16号对付四女的定罪、量刑及罚金部分。刑期自2023518日起至2024517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付四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3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