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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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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3:00      来源: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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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4号

罪犯张忠娴,性别1979510日出生,族。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10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以(2023)内052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3419日起至20247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忠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3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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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4号

2024-03-19 10:51
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朗读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内狱刑执字第24号罪犯张忠娴,性别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10月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以(2023)内052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忠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3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4号

罪犯张忠娴,性别1979510日出生,族。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10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以(2023)内052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3419日起至20247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该犯因患严重疾病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忠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3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