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内狱刑执字第25号
罪犯兰金翠,性别女,汉族,1950年11月18日出生。因故意杀人罪,2006年11月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包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1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内刑三核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4年3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现在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2024年3月22日下达《危重病人报告表》。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兰金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26日